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银行,可为成员单位开立用于内部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,相当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。 通过该账户,成员单位可以办理:在财务公司的活期、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;与已在财务公司开户的其它成员单位活期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;对在境内金融机构开户的收款人办理电汇付款等各类业务。
单位活期存款: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,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。
定期存款: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,遇利率调整,不分段计息。
定期存款期限: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、半年、一年,两年、三年、五年起存金额1万元,多存不限。
协定存款:财务公司按季对协定存款户计息。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结息,清户时,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。
协定存款期限:办理协定存款的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(含一年),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,即视作自动延期。
通知存款: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,利随本清。出现存期不足或未提前通知等情况,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;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,通知期限内不计息。